汕头市肆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汕头高新区铭辉电音酒吧):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人社监字〔2023〕第69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将酒吧经营权(汕头高新区铭辉电音酒吧)发包给自然人佘志全,承包经营权期限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经调查,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佘志全拖欠王红、杜孝义等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属实。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指令如下:责令你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具体人数金额附后),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指令书5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五楼539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