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题专栏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汕头市赤道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2024-04-18 10:36:51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头市赤道越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赤道越酒吧): 

  我局在查处欠薪案件过程中,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汕人社监字〔2024〕第3号)。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拖欠陈志恒、洪洁芸等劳动者工资一事立案调处。办案期间,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你单位,但截至目前你单位法人或委托人仍未前来配合处理相关欠薪事宜。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第一次公告,并于当天到用工所在地(赤道越酒吧)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2月8日,在我局官网进行第二次公告。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较重”情节。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汕头市长平路财政大楼5楼539室;邮编:515000;联系人:姚同志  黄同志;电话:0754-88645044。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保障:汕头市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405000014   备案号: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2302000004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