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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 2024-04-15 10:48:42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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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辖内各监管支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市级相关数据归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全程监管,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3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应按规定进行特殊标识,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采用准确标识项目的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同一个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施工合同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设工作,完成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发放数据与平台的调试对接,及时上传更新数据。

  四、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使用实名制平台的,应及时将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卡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

  五、推行农民工使用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领取工资,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优先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六、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向总包单位提交。

  七、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农民工工资(含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申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汕头市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实施方案》要求,在项目开工之前将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1%的金额作为人工费预付款,一次性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后续应当按不低于月进度款的15%(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九、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在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告(注明联系人、举报投诉地址、电话)、工人名单、工资表明细等。公示期满后,携带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明细表、公示照片及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或总包单位提供的变更申请,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1)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申请表》(附件2)。

  十、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总包单位申请后,对未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准予核销工资专用账户。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出具意见。

  十一、开户银行依据人社部门已同意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申请表》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十二、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实地检查、书面审查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责令仍不整改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4日起实施。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汕人规〔2019〕11号)在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本通知实施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电话:0754-88645037)。

  附件:1.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wps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核销申请表.wps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39号).pdf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汕头市水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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