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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处理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汕人社监字[2021]第21号)。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高丹妮、林小琪、廖文佳等32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赔偿金。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电话:0754-88645029;联系人:姚同志、刘同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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