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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2007-11-07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总工会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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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7]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7、8、9、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税局 汕头市总工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粤劳社〔2007〕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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