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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4-11-24 00:00:00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范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按规定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职工工伤就医后,经医疗机构确定需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工伤原因、地点、伤情及治疗机构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期间,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需转院治疗或进行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未按规定的就医行为,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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