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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公布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 2012-06-12 00:00:00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总工会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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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卫生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高温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 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转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汕劳社[2007]149号)、《转发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 贴的意见》(汕劳社[2010]20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 头 市 卫 生 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 头 市 总 工 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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