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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汕头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水平,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经研究确定200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3%;上线为16%;下线为4%。
二、全市各类企业,应依据市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制订实施方案: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2倍以内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本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为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本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工资增长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的幅度内确定。
(二)竞争性企业经济效益好、支付能力强的企业,可以按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确定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的增长。
(三)生产经营尚属正常、但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企业,可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按下线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国有垄断企业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且经济效益好的垄断企业,可按下线确定增长幅度。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
2、2008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的;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三、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四、各类企业应根据上述原则,在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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