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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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