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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经济增长、物价、就业水平,制订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如下:
1、基准线为9.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组织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
2、上线(警戒线)为14%。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警戒线。
3、下线为3%。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按不低于下线的标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职工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指导线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也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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