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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分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作流产手术不一定在县级以上医院,而原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等材料”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审批流产 (引产)补贴,应由单位或个人持所在单位和就诊医院出具的流产、引产证明及有关诊疗资料,到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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