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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3-12-18 00:00:00
  • 来源: 广东省人事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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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促进我省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根据省政府《颁布〈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1992]62号)精神,对留学人员到我省工作要求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粤府[1992]62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留学人员,即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学习进修对口专业,取得一定成果,有真才实学者,经批准,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干部身份;其他人员,可录用为干部。工龄计算,原为国家干部的,执行6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即在国外学习时间与出国前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新录用人员,原来是国家职工的,与国家干部同等对待,其他从录用之日起计算。


  (二)非属粤府[1992]62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留学人员,原来在国内具有干部身份并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也可恢复干部身份,其工龄计算办法,按粤发[1981]19号文执行,即出境前的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三)办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干部的程序为:县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地级市)人事局审批;市(地级市)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的,报省人事局审批。


  (四)申请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的呈报材料包括:


  ①由接收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


  ②个人申请报告;


  ③属恢复干部身份的,附原来的干部身份证明(如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及原单位批准出国留学证明;


  ④在国内获得的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⑤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成绩、成果证明(包括获得的学位证书、专利证书等);


  ⑥填写留学人员归国工作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审批表一式二份。


  (五)办理留学人员恢复干部身份或录用为干部工作的情况(含统计数字),请各市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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