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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04-29 11:25:46
  • 来源: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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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粤人社规〔2021〕4号文规定的0.1%、0.2%、0.3%、0.4%、0.5%、0.6%、0.65%、0.7%执行。

  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根据国家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2022年4月30日前,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50%,八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05%、0.1%、0.15%、0.2%、0.25%、0.3%、0.325%、0.35%,即维持我市现行费率不变。

  三、继续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缴费费率基础上,我市继续按《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8〕5号)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同步执行原浮动周期所确定的各参保单位浮动费率档次。

  四、结束实施实际缴费费率上限规定

  我市在贯彻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及后续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期间,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最高不超过0.4%。根据粤人社规〔2021〕4号文规定,该费率上限规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粤人社规〔2021〕4号)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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