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
二、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是国家、省、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担负起审核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审核条件,健全和规范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我市原执行的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与粤人社规〔2019〕42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粤人社规〔2019〕42号文规定执行。
附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pdf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