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活动。
二、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核发、变更、中止、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法定给付决定不服的;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
(八)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民事纠纷裁决不服的;
(九)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启动行政程序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性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或者在行政复议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一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有明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市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应当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汕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汕头市所辖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出。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实行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规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行政复议审查期限如何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案件审查的,中止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七、行政复议收费吗?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八、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吗?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生效前,行政复议案件不能适用调解方式结案。2007年8月1日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两类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可以适用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我市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机构在哪里?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汕头市实施集中行政复议权,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一级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体制,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议办)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全市原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省垂直领导驻汕单位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统一到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华山路16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受理窗口;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 88988252)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