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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5694/2021-0037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18
名称: 应聘人员疫情防控须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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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人员疫情防控须知

发布日期:2021-10-18  浏览次数:-

  为保障应聘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请所有参加现场报名、考试的人员知悉、理解、配合、支持并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

  一、应聘人员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现场报名及考试

  “粤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正常〔报名前、考试前14天内无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旅居史。报名前、考试前21天无境外旅居史(包括港澳台地区)〕,凭报名前、考试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的应聘人员可正常参加现场报名、考试。

  (二)不得参加现场报名及考试

  1.“粤康码”为红码或黄码的应聘人员。

  2.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

  3.未按照广东防控政策完成健康管理的境外旅居史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地市(直辖市为区,下同)其他地区的应聘人员。

  4.不能提供报名前、考试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聘人员。

  (三)安排至隔离地点参加现场报名及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应聘人员。

  2.报名前、考试前14天内(不含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应聘人员。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应聘人员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活动史,先在隔离地点报名、考试再检测核酸。

  4.发生本地疫情时,封闭区、封控区的应聘人员,能提供报名前、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由现场指挥部组织评估,出具放行条,实现专人专车闭环接转。

  二、应聘人员提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粤康码”申报健康状况

  所有应聘人员须在现场报名前14天起,注册“粤康码”,并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及时在“粤康码”进行申报更新,有症状的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应聘人员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应聘人员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本省应聘人员报名前、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出省,非必要不出所在地市。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应聘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按照广东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

  3﹒应聘人员应提前了解报名地点、考试地点入口位置和前往路线。

  4﹒因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报名地点、考试地点。

  5﹒因防疫检测要求,应聘人员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地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6.应聘人员在报名地点、考试地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考试时)及相关证明,并出示“粤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备查。

  三、应聘人员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报名地点、考试地点,在规定区域活动,报名、考试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报名、考试期间应聘人员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的,安排在隔离区域报名或考试;否则,由卫生防疫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本防控须知和《应聘人员疫情防控承诺书》。

  应聘人员打印并签署承诺书,在报名时连同其他报名资料一起上交。如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二)应聘人员不配合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在汕头市民政局官网及时发布最新疫情防控要求。

 


应聘人员疫情防控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应聘人员疫情防控须知》,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和防疫要求。在此郑重承诺: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报名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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