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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谷物食品及饮料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五楼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4--8984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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