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综保委〔2024〕33号
关于印发《汕头综保区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汕头综合保税区打造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标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76号)精神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汕头综保区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诚信建设,助力汕头综保区打造市“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新标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9〕76号)精神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告知承诺制项目,是指在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辖范围内工业、仓储物流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项目。
本规程适用于在综保区管辖范围内告知承诺制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列入负面清单的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和项目,以及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的项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核发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事先告知其审批条件、要求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除法定必备材料外,能够按照承诺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作出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办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核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
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在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按照法定需要公示的日期),作出许可决定。
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告知承诺制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各单体建筑设计指标及承诺内容等信息,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第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组织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的查验,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规划条件核实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
第六条 对于已开工的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应加强抽查力度,重点查验,其中建筑退线间距、设计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等为重点查验内容。如发现在建建筑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违反承诺书或经审批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有权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有权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同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意见,综保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发现申请人存在任何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况,应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发布,并纳入“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
发现设计单位存在任何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况,应在信用档案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发布,并纳入“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
第八条 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2.《承诺书》
附件一
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编号: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在汕头综合保税区管辖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就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符合以下规定及内容
(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法》等。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绿化、交通、环境卫生、人防、海绵城市、地下空间、轨道交通、信息公开、文物、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1.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预审意见,其他相关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条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审定意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
三、告知承诺制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已批准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相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套及光盘;
(二)项目定线图;
(三)项目竣工测测绘图纸及报告;
(四)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设计审查意见的要求取得的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落实情况;
(五)《承诺书》中承诺还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书》对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进行查验,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档备案。
五、因申请人违反承诺,应承担《行政许可法》《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告知单位(人)签收(盖章):
告知单位(盖章):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注意事项:本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一式二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送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
附件二
承诺书
(申请人)
本申请人已知悉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告知的《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并知晓相关法律责任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1.本申请人保证申请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申请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要求的全部条件。
2.本申请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3.建筑项目除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外,本申请人保证如下内容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不作擅自调整:
(1)建筑的性质及功能
(2)与控规、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不符的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率、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条件控制指标。
(3)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建筑主要形态、外立面主要色彩及材质。
4.本申请人保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申报办理项目定线手续;
5.其它承诺内容
6.如违反以上承诺,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愿意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在规划信用档案中记录本申请人及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划网站上发布,并纳入“信用中国”等信息平台。
7.本申请人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送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