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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节能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pdf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大楼,邮编:515071
联系电话:0754-83590270
传 真:0754-8359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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