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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综合保税区在全省率先获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备案
  • 2021-04-09 19:1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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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税政司和海关总署自贸司审核同意,批准汕头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汕头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予以备案。2020年3月23日,汕头综合保税区(其前身为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汕头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为2.69平方公里。汕头综合保税区是《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发布之后,全国首个由保税区转型升级的综合保税区,也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发布后,广东省首个获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意备案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综合保税区。

      为服务区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去年以来,税务部门与海关、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提前开展区内企业政策宣传、需求调研,共同推进试点政策落地。

      一、推广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重要意义

      在未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情况下区内企业主要执行的是综保区的增值税及关税政策,如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综合保税区内试点企业具备保税、非保税双重身份,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从而解决了综保区企业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与国内市场联系的痛点难点问题。同时,符合规定的国内购销业务可以按非保税货物便捷管理模式进出综保区,便于企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二、企业须算好经济账谨慎适用政策

      对于有意愿参与国内市场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便利:一是可以纳入国内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足额抵扣。二是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减少内销关税成本。三是非保税货物可以实现便捷进出区等。

      虽然试点政策本身有利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但不是每个企业都适合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境内区外企业销售给综合保税区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成本。三是29号公告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因此,对于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税务部门建议综保区企业可对照上述政策,结合企业内外销渠道、行业前景以及发展规划等自身状况仔细测算,选择合适的政策。

      延伸阅读——综合保税区基本税收政策

      一、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三、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六、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七、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经批准备案的综合保税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购进货物: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同时,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如果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进口自用设备: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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