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审核审查是指综保区及其内部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前的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审核及保密审查工作(以下简称核审)应当坚持“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审核主要围绕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和信息公开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准确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综保区党政办公室为我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程序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拟稿
信息提供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拟稿,对整篇信息内容进行撰写与修改。
(二)审稿
初稿由信息提供单位部门负责人、部门领导进行修改,审核稿件内容并提出相关意见;
信息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送至管委分管领导进行审阅并签字。
(三)送审
信息提供单位在管委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保密部门进行定密审查,确认无涉密内容后由信息提供单位有关工作人员送至秘书部门信息发布人员对稿件进行最终校对;
信息发布人员对稿件核准无误后交由秘书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再呈送定密责任人审批;
(四)签发
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即定密责任人)审查同意发布后,在“定密责任人审批”表格一栏署姓名、日期。
(五)发布
信息发布人员按照供稿单位填写的“汕头综合保税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中“拟公开渠道”一栏的内容,在相应的媒介平台向社会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发布审核程序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拟在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官方平台发布的信息和文章要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各单位起草的信息、文稿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漏字或不规范词语,特别是地域名称表述错误、领导姓名错误等信息、文稿,确保发布信息、文稿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和文稿安全审查应依照《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安全标准。
(三)信息和文稿发布实行“三审三校“制度。1.各单位拟稿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拟稿人员在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信息中是否含有敏感信息,是否含有错字、漏字、人名、地名表述错误,对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2.单位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和文稿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3.分管领导负责三级审核和校对。主要是对信息和文稿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根据初审初校,二审二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
(四)严肃“三审三校”纪律。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发布内容“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把政治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校对的信息和文稿一律不准发布。
第八条 经信息发布部门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后,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错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信息发布的整个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信息发布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因核审不严导致的公开内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权益受侵害、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党委管委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汕头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