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分享到:
汕头综合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2022-02-17 10:03
  • 来源: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字体: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汕头综合保税区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综合保税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管委会设立汕头综合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分管党政办的管委领导任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由党政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二、目标要求

      管委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一)公开方式。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要保障及时、准确。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三)发布信息前,需遵循“三审三校”的原则,由提供该信息的部门填写《汕头综合保税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并由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签批后送交党政办,由党政办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批。

      四、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汕头综合保税区的下列政府信息:

      1.涉及综保区党委会、管委会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区域经济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 根据信息公开内容,通过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汕头综合保税区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以及报刊、电视、电子信息屏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登记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可采用包括线上、信件、电报、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申请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时间的认定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征求第三方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依照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单位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审核

      1.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2.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要求本单位更正的,本单位有权更正并审核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5.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

      6.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办理

      1.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作出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管委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归档

      1. 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 存档方式:党政办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有条件的可在系统办理平台中设计电子化保存文档;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因复议、诉讼或研究需要,可以按照索引快速查找卷宗。

      六、监督和保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汕头综合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汕头综合保税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经办人

     内容摘要

     信息类别

    □公文类
    □非公文类

    拟公开形式

     □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号
     □信息专报
     □其它形式:              

     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保密审查

    意见

     拟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个人隐私   □其他

      依据: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备注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经济特区保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