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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 2025-06-25 11:08
  • 来源: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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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诉 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2号

      被投诉人: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169号1栋10层

      

      投诉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汕头综保区智慧物流分拨中心一期工程监理项目”(以下称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2025年5月28日向汕头综合保税区自然资源与建设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称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10项企业业绩及拟派总监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均查询不到公示信息,对真伪性存疑。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业绩6—成都武侯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二期)的合同关键页合同订立处疑似存在技术手段更改订立时间,对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质疑。

      (三)投诉人诉求:对评标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交的相关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被投诉人制作标书时仅对招标文件作回应。

      (二)被投诉人已提供投诉人质疑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关键页原件复印件,公司法人阐明项目均实际发生过,且真实有效。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一)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均查询不到公示信息的情况,被投诉人已通过答辩材料予以说明,其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投诉人仍然存疑,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尚未发现有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投诉人要求对中致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2025年6月18日我委召集招标人、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举行评标结果核查会议,与会专家组成员及监督管理部门一致认为:

      本次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导致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有部分处于未开工或未竣工状态,未能充分体现中标候选人具备相应的监理经验,与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初衷和项目实际需求不相符;且招标文件歧义条款内容不利于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及原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意见,我委作出如下决定:由招标人按程序重新优化完善招标文件有关条款,重新组织项目公开招标。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电话:0754-88988668,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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