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汕头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动广东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合作备忘录》以及海关总署《推动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整体框架,深入贯彻2024年全国海关工作会议、汕头海关关区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委常委会到汕头综保区调研指示要求,呼应汕头市加快发展“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和汕头综保区发展规划,我关制订相关具体支持措施,结合汕头综合保税区业务发展实际推进落实。
一、助推“保税+跨境电商”产业蓬勃发展
(一)持续做强做优“保税展示+跨境电商”模式,支持在粤东地区核心商圈增设保税展示店,拉动粤东跨境消费潜力,让海关政策红利惠及粤东人民群众。
(二)主动对接汕头综保区内跨境电商重点项目,引导企业用好“1210”海外仓出口等新模式,形成“跨境电商+产业带”集聚效应,让玩具、服装等传统产业集群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开拓海外市场。
(三)全力支持汕头综保区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疗器械试点,发挥汕头大健康产业全产业链的优势,为汕头大健康产业培育新动能。
二、支持中国(汕头)大型出口加工产业区建设
(四)支持汕头综保区内冷链产业集聚发展,发挥海关职能协调推进区内进境肉类和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建设立项,培育和引进产业龙头,盘活区内现有冷链资源,探索打造“保税+冷链产业”新平台。
(五)围绕“三新两特一大”产业布局,动态跟进海上风电等产业的保税维修诉求,争取拓展保税维修业务范围;支持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汕头综保区开展研发设计业务,探索打造粤东地区的“研发设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税再制造项目申报试点,在汕头综保区先行先试。
(六)支持做好“侨”的文章,发挥汕头侨乡优势,助力汕头综保区吸引和用好侨资、外资入驻,在区内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用好用足保税政策红利。
(七)整合汕头综保区与广澳港、汕头港等口岸的区位和功能优势,持续推动“区港联动”模式,与中国(汕头)大型出口加工产业区形成叠加效应,逐步打造“综保区+产业园+国际港”产业集聚新布局。
三、释放海关AEO政策红利
(八)加大对汕头综保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高级认证企业(AEO)培育力度,探索开展“以企带企”认证培育模式。
(九)扩大汕头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范围,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高级认证企业免除担保措施。
(十)落实高级认证企业(AEO)便利化措施,进一步对区内高级认证企业(AEO)降低查验比例、稽核查频次。
四、提升汕头综保区卡口管理效能
(十一)优化汕头综保区进出区管理,加强与汕头综保区管委会协作共管,健全单证抽核、卡口检查、信息共享等管理机制;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报关货物、非报关货物实行分类通行,对非报关货物实施差别化分级管理,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内外高效流动。
(十二)优化汕头综保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对综合保税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的,或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底账,不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
(十三)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风险态势研判机制,动态调整核放单布控规则,提升监管效能。
(十四)探索符合条件的汕头综保区内企业建立仓库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实现生产经营数据与报关数据自动比对印证,将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五、优化海关检验作业模式
(十五)对汕头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待检验的进口货物,允许企业自主申请在进境口岸、汕头综保区内或货物最终使用目的地实施检验。
(十六)对汕头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境后复出境的货物,免予实施检验,实现“两头在外”货物“特例豁免”。
(十七)对于国内市场进入汕头综保区保税仓储后,再次流入国内市场的货物,不实施检验,实现境内区外货物“国内便捷”。
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十八)立足海关职责加强汕头综保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危化品存储台账月通报模式,完善与汕头综保区管委会的危化品信息共享机制。
(十九)支持汕头综保区管委会统一规划,按需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并进一步规范汕头综保区内企业厂区设置,加强生产人员管理,推动区内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七、发挥海关通关统计作用赋能发展
(二十)发挥“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征税”等政策叠加效应,优化原产地签证服务措施,做好汕头综保区内RCEP原产地企业培塑工作,支持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十一)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理念,加强对汕头综保区进出口重点商品、重点贸易方式等方面的数据监测,及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汕头综保区管委会通报。
(二十二)发挥海关作用开展外贸进出口分析,以高质量海关政策研究和数据分析成果更好服务汕头综保区外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