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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0-11-13 16:4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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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优化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实现依法规范高效运作,打造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区结合实际,起草了《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条例(详见附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保税区专栏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前反馈到保税区管委会党政办。

      通讯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广达大道中段汕头保税区管委大楼

      邮政编码:515071

      联系电话:0754-83590278

      传    真:0754-83590224

      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高质量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综保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开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仓储物流、商品展示、产品研发、出口加工以及相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检测、维修等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封闭管理。综保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等政策。

      第四条 综保区位于汕头市濠江区,规划面积2.69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后江湾海岸线、南至广澳街道、西至广达大道、北至规划道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海关总署、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综保区配套区域是指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原保税片区+保税物流中心、东湖南片和临港工业区+广澳物流园区以内的区域。

      综保区及其配套区域的范围和面积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且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综保区的建设发展,应当以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方向,遵循开放引领、创新驱动、量质并举、效益优先的原则,以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产业协调、区港联动、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型经济先行区。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综保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第二章 权限职责

      第七条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副厅级,按照国家、省、市授权或者委托对综保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行政、经济事务实施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区域内的总体、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目录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商务、科技、工信、投资促进、财政、人力资源、统计、安全生产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四)协调配合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由管委会依法实施。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放污染物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应当在原许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作出决定,并且报原许可部门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市下放给各区县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权限。

      第九条 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派驻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综保区的民政、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行政事务,由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超出法定权限的,报请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在综保区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

      管委会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配合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综保区财政预算会计实施单独核算,收支纳入市级预算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投资发展

      第十四条 综保区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优化企业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鼓励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投资和产业促进政策。综保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汕头综保区的财力安排,制定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对综保区的发展要求,制订相应的促进综保区发展的财政扶持等政策。

      第十六条 在综保区内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可以依法依规开展新型贸易业务,鼓励规模发展、推动高端化发展、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保税研发、市场采购、融资租赁、全球维修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金融创新发展、推动贸易便利化,着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端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争取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

      第十七条 鼓励依法设立的检验、鉴定、认证、信用、劳务、公证、会计、律师、金融、保险、信息等专业机构,为综保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综保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许可外,综保区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申办相关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先行先试。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发挥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的激励作用。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综保区设立总部和集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为一体的运营中心。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企业信用、重大事件、年报披露等信息主动公示制度。建立重大风险防控和应对机制,建立商事纠纷诉前调解、仲裁制度。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支持海关按照经批准的创新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模式优化监管措施,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三条 进出综保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并且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公正透明、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一)制定统一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依法公开政务服务信息;

      (二)加强政务服务集中办理场所和网上办事大厅管理建设,实现“一个窗口、一个平台、一次申报、一次办结”;

      (三)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相关配套制度;

      (四)建立完善挂点服务长效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辖区营商环境。针对辖区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辖区重点企业、重大招商、大型社会投资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及时跟踪联系。采取一对一精准服务、分批服务和集中服务等多种方式,主动了解企业全年经营状况,倾听企业呼声,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到有求必应、无需勿扰;

      (五)保障和服务企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定期对经批准或者授权的政策制度创新、业务试点和改革项目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且向市人民政府和所涉及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条件成熟的,提出推广实施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探索服务贸易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改革。

      第二十七条 综保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以出让方式取得。综保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下列资金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1.综保区规划范围内财税收入归属于省级分享的50%部分以及市、区留存部分;

      2.各级财政给予综保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3.综保区及配套区域土地出让收益市、区留存部分;

      4.综保区内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营收益。

      前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综保区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纳入市级层面统一核拨。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落户综保区发展,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开办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制定、修改有关综保区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且按照程序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协调机制,受理或者协调处理各类诉求和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综保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和行政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对综合保税区企业进行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除需要根据建设发展实际逐步配套外,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并且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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