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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保税区市政物业服务中心房屋出租公告
  • 2018-11-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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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资[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汕头保税区市政物业服务中心承担以下四处房产出租事宜,欢迎有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参与租赁。

    一、房屋情况

    1、房屋位置:

    (1)汕头市广澳后江加工区一座;

    (2)汕头市广澳后江加工区二座;

    (3)汕头市达濠区保税区内A02地块货检楼;

    (4)龙湖区大北山一路C1六层西侧通用厂房。

    2、房屋面积:

    (1)汕头市广澳后江加工区一座可出租面积9494.82㎡;

    (2)汕头市广澳后江加工区二座可出租面积6729.12㎡;

    (3)汕头市达濠区保税区内A02地块货检楼可出租面积2113㎡;

    (4)龙湖区大北山一路C1六层西侧通用厂房建筑面积1054.30㎡。

    二、房屋使用用途

    房屋使用用途为:经营办公场所。

    三、房屋定价

    以资产评估价格为最低价,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和周边环境作上浮调整。

    具体价格如下表:



    四、意向承租人应具备条件和提供材料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不应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代理参与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人证明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回);

    (3)自然人参与的,须提交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回);

    (4)其它需提交相关资料。

    五、联系事项:

    联系单位:汕头保税区市政物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0754-8725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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