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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汕头检验检疫局 支持汕头保税区开展出口新业态 五项扶持措施和五项操作指引》的通知
  • 2016-02-03 18:11
  • 来源:
  • 发布机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字体:

  •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汕检法函〔2016〕1号

    关于印发《汕头检验检疫局

    支持汕头保税区开展出口新业态

    五项扶持措施和五项操作指引》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分支机构:

    为全力支持汕头保税区建设,在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中起到重要作用,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在复制推广自贸区检验检疫创新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汕头检验检疫局支持汕头保税区开展出口新业态五项扶持措施和五项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举措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同时,保税区办事处要加强与局主管处室、保税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和口岸建设支持,及时上报反馈工作成效,推动保税区出口新业态取得新突破。


    附件:汕头检验检疫局支持汕头保税区开展出口新业态五项扶持措施和五项操作指引


                                  汕头检验检疫局

                                 2016年1月4日



    附件

    汕头检验检疫局支持汕头保税区

    开展出口新业态五项扶持措施

    和五项操作指引


    根据国家“互联网+”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导向,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支持创新创业、优化产业结构的发展目标,结合汕头保税区的产业体系定位,我局出台相应措施,为市场采购等出口业态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力争为带动汕头保税区出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示范性作用。 

    一、五项扶持措施

    (一)大力支持汕头保税区新业态项目的发展,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管理规定。学习复制自贸区经验,全面做好政策和技术储备,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增强应对汕头保税区贸易新业态的检验检测能力;保税区办事处、广澳办事处区港联动,采取“5+2”、24小时预约等工作制度,确保货物的快速放行。

    (二)同意汕头保税区内备案企业市场采购的玩具等出口消费品在保税区办事处试点申报,由该办实施检验监管。同时以便利贸易和有效监管为原则,对实施合格假定的产品,实施即报即放、即查即放便捷通检模式。

    (三)在保税区内构建以合格假定为核心的检验监管模式。加强高风险产品和项目的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后续跟踪处理力度,对监管发现不合格问题产品跟踪责任人整改。通过建立诚信体系、重点监管、实施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引导保税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不断建立完善质量保证能力,走质量提升道路。

    (四)开展原产地签证业务改革。备案签证一步到位,结合保税区企业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产地证备案产品“负面清单”。对清单外产品实现企业备案和签证一步到位,不再下厂调查,实现企业备案零等候。从备案前调查转变为事后风险评估监管,并结合退证查询,对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局本部与办事处的签证一体化和无纸化。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产品采购地或企业办公所在地的办事处就近申请和领取原产地证书,实施无纸化,为企业节省申报人员的往返费用和办证时间。 

    (五)与口岸管理部门实施“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作共赢,深化业务领域的合作,共同把好国门,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和服务汕头保税区发展。

    二、五项业务操作指引

    (一)试点企业由保税区办事处受理其市场采购备案申请,交法综处审核。

    (二)试点企业在汕头保税区内出口的货物必须依法申报,并按检验检疫部门相关流程规定配合管理。

    (三)出口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等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采购凭证中必须加盖出售方的印章,不能以个人签名作为出售方。

    (四)在汕头保税区出口的市场采购货物都必须全部进入保税区车检场或检验检疫监管仓(检管仓),没有进入保税区车检场的市场采购出口货物,保税区办事处不予受理、检验和放行。

    (五)必须符合质检总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和汕头检验检疫局工作管理规范的其他要求。


      抄送:广东局通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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