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转发自红盾论坛
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届时,在工商总局申请设立、变更企业将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予以收缴。
自2018年1月1日起,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2015年9月28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文件集锦
1、国家工商总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政策权威解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3、专家深度解读《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4、政策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政策吹风会文字实录: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6、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0月1日起新设企业无需再办税务登记
7、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8、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10、工商总局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板式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李克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12、工商总局局长张茅:确保全国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13、“一照一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十问十答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