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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检验检疫费,是国家支持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征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国检局保税办认真贯彻落实三部委通知精神,对列入减免费目录内的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同时,继续做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经统计,我办监管的保税区出口食品企业2007年10月到2008年7月享受这一减免待遇的出口食品共95批,大大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 国检局保税办 蔡志光 二〇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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