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汕头市政府31号令《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07〕6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5、《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
申报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国土及环保部门意见;
3、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4、企业证明材料;
5、财政部门资金证明。
简要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间
资料齐备2个工作日内
业务科室
经发局投资科
联系电话
0754-83590271
备注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或内容有错漏的,当场告知或三天内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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