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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企业排污申报办理指南
  • 2017-12-25 15:31
  • 来源: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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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依据及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工程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汕市环[2014]139号)          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核定试点企业2014年度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

    申报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4、《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

    5、《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证》及现场排放口牌彩照;

    6、《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7、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8、单位法定红线图、厂区布置图(图纸折叠成A4纸);

    9、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

    1、《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一式两份;

    2、申报期污染物监测报告或上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3、申报期单位用水、电情况单据;

    4、申报期生产中涉及排污及治理的相关物料的用量单据(包括治理设施必用的药剂购买单据、燃料购买发票);

    5、申报期生产记录、生产报表、考情登记表等资料;

    6、申报期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资料;

    7、申报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资料。

    注:上述材料除注明及表格件要求外均提交1份。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及公章

    简要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

    法定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业务科室

    建设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54-83590165;0754-83590270

    备注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或内容有错漏的,当场告知或三天内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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