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汕头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解读
市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 黄海平
同志们:
大家好!
依法防震减灾是践行防震减灾根本宗旨、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防震减灾工作遇到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等等,我们的地震工作任重而道远,地震执法工作困难重重,存在着监管难、执法不规范、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为解决上述存在问题,去年以来,我局深入研究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起草了《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汕头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制定目的及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制定了《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汕头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实施标准》),以促进地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制定背景
1.随着近年来防震减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以及国家对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视,有必要制定《适用规则》《实施标准》,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
2.结合近些年的执法实践以及存在的执法不规范,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区分、细化防震减灾行政处罚,尽量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规范,以更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等法律条例规定。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规则》共有21条。与《汕头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并施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幅度、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法从重处罚情形、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执法规定、回避规定、执法过错、施行时限等作了相关规定。
2.《实施标准》经过市编办审核后,我局目前有对以下九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
(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2)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3)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4)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5)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6)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7)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8)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9)持证单位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转借资质证书的;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我局认真组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法情节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即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共四个等级),并通过不同等级的细化标准予以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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