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汕头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
2 | 汕头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 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
3 | 汕头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七条 | 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
4 | 汕头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 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
5 | 汕头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第十七条 | 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