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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09-15 09:52
  • 来源:中国地震局
  • 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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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地震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2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2019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地震局

      2019年12月24日

      地震计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震监测专业设备质量,确保地震监测业务中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行业计量标准与技术规范、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地震计量管理工作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地震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建立地震计量工作体系;

      (三)负责制定地震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四)负责审核发布地震计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五)负责开展地震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国地震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计量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地震计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负责编制地震行业最高计量标准量值溯源和传递工作计划。

      第六条  国家地震计量站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地震行业最高计量标准;

      (二)负责编制地震计量检测、检测机构建设、检测能力评估等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计量工作技术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承担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定型检测、省级地震计量站检测能力评估和地震计量检测新技术研究推广等工作。

      第七条  省级地震计量站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计量标准;

      (二)承担地震监测专业设备采购测试、在网运行设备计量标校等工作。

      第三章  地震计量标准与技术规范

      第八条  地震计量委负责编制地震行业计量标准体系,提出地震行业计量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和宣贯年度工作计划,由中国地震局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地震计量站负责组织编制地震监测专业设备计量检测技术规范,建立地震计量检测标准装置目录,经地震计量委技术审查通过,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国家地震计量站负责组织编制地震计量检测机构建设规范和检测能力评估技术规范,建立国家地震计量检测机构目录,经地震计量委技术审查通过,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地震计量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计量站负责建立地震计量检测标准装置并定期开展量值溯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作为地震行业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和地震监测专业设备定型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地震计量站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地震计量检测标准装置,并定期溯源至地震行业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地震计量站或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作为本行政区地震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地震计量站按照地震计量检测机构建设规范和检测能力评估技术规范,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地震计量检测机构目录,由国家地震计量站技术评估合格后,开展地震计量检测、在网运行设备计量标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地震计量检测机构开展日常计量检测服务时,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地震计量站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测试与推广应用,探索开展流动计量检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全国地震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国家地震计量站承担全国地震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并向中国地震局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地震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量工作完成质量;

      (二)地震计量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三)标准装置和标准物质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相关职责、弄虚作假,影响地震计量工作公正性的检测机构,由中国地震局追究相关责任,视情决定是否退出地震计量检测机构目录。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定型检测和计量标校的地震监测专业设备,由国家地震计量站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后,按程序退出地震监测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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