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市财综〔2023〕21号
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粤财资环〔2022〕134号)及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提供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的复函》(汕自然资会〔2023〕170号),现下达你们2023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具体项目、金额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度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市本级部门资金列“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支出功能科目,其他区县支出列“21302农林水支出-林业和草原”相关科目。
二、请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确保专款专用。本次下达的资金经济科目根据支出性质和实际用途列支。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四、根据财资环〔2022〕127号文有关规定,本项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