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调整经备案的处理方案的,应当在调整五日前报告备案部门。”
三、备案范围及时间
工程施工单位开工十五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完成备案后,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四、备案主体
工程施工单位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案
图片
六、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七、备案文书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八、备案材料
(一)工程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详见参考文本);
(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土石方工程)或定额(施工图预算)计价复印件,工程项目无本项材料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工程施工单位公章,其中材料四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申请备案。
(二)备案受理。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需要补正或更正的内容,逾期不补正或更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备案变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五日前申请备案。
附件:
来源:局城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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