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汕府〔2026〕23号)的规定,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原行使的部分行政职权以职权下放的方式,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现公告如下:
一、具体事项:
(一)原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共7个市级行政职权,在功能区管辖范围内,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承接。
(二)原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共6个市级行政职权,在功能区管辖范围内,由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承接。
二、承接机关: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三、交接日期:2026年8月26日。
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认领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业务科室沟通、衔接。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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