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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库区陈腐垃圾开挖事项意见的公告
  • 2026-08-18 15:20
  • 来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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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于汕头市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库区库容已满,转为应急填埋场,为有效释放国土空间,盘活库容,促进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减少后续管养成本。经认真研究,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结合实际计划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库区存量陈腐垃圾无偿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开挖。现将《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库区陈腐垃圾开挖事项》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对该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库区陈腐垃圾开挖项目。

      (二)项目地点: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

      (三)项目实施单位: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四)项目规模:1.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将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扩建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存量陈腐垃圾全部无偿移交给中标单位直接开挖清空外运(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开挖及运输,现场不作分类筛选)焚烧处理,开挖至库底见膜(严禁破坏防渗膜及结构),库区存量陈腐垃圾总量约201万吨(具体以现场实际开挖数量为准)。2.由中标单位出资(预估库区修复费用需1500万元)并聘请专业机构按照填埋场库区建设规范对库区底部、边坡重新铺设防渗膜(包括防渗层完整性检测设施配套)后无偿移交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作为垃圾应急填埋场。

      (五)库区现状:库区占地面积274.10亩,2018年3月20日启用,2022年12月15日停止接纳原生生活垃圾转为应急填埋场。目前,该库区已按规范全部进行膜覆盖,雨污分流、垃圾渗沥液及沼气收集处理正常有序运行。

      (六)实施期限:库区陈腐垃圾开挖及修复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至2034年12月止)。

      (七)履约保障: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提交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且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的履约保函。该保函提供保障内容如下:

      1.中标单位须按照填埋场库区建设规范对库区底部、边坡重新铺设防渗膜(包括防渗层完整性检测设施配套)后将库区无偿移交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届时中标单位如未能履约,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直接修复库区,所需库区修复费用直接从履约担保金额1500万元中理赔。

      2.保障库区陈腐垃圾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开挖清空完毕,否则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3.约束中标单位在开挖外运过程中规范作业及承担因处置不当给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及下属单位汕头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事项

      1.由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在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将库区整体移交给中标单位实施陈腐垃圾开挖外运;自移交之日起,库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汕头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2.由中标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堆体填埋气收集处理、开挖作业、库区修复施工图或方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3.由中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制订《开挖作业方案》征求生态环境、城管(环卫)部门意见后,按要求严格执行。《开挖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制订陈腐垃圾开挖焚烧计划,做到有序、规范、分片网格化作业,杜绝大面积无序开挖。

      (2)明确陈腐垃圾开挖焚烧产生炉渣的处置方式及去向,处置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3)陈腐垃圾开挖焚烧产生固化飞灰由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免费接纳在雷打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现有“飞灰填埋库区”填埋处置,覆膜工作及经费由中标单位负责。库区陈腐垃圾固化飞灰免费接纳处置量按开挖焚烧量(201万吨)的4%计算,最高进场处置限额总量为8.04万吨;超过部分按照《市城管局工作会议纪要》(〔2021〕31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每吨227.36元,其中:建设成本62.40元、飞灰吨袋装卸55元、运营成本109.96元),覆膜工作及经费改由汕头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场负责。

      (4)明确开挖转运环节的除臭、灭蝇和防雨、防渗、防扬尘“三防”措施并配备相应应急处理设备。

      (5)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开挖量、转运去向、处理结果等信息。

      (6)承担突增渗沥液处置费用。

      4.中标单位必须坚决服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降低陈腐垃圾开挖外运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5.根据《广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相关规定,本项目陈腐垃圾开挖原则不得跨省、跨地级以上市处置;确需跨省、跨地级以上市处置的,由中标单位自行报请有权部门审批,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给予协助,有关报批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6.中标单位如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在优先保障服务范围内原生生活垃圾全量化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如有持续、稳定富余的处理能力,在向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管单位报备后,可直接进厂焚烧;但本项目外运进厂焚烧的陈腐垃圾量不得向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所在地政府收取垃圾焚烧处置等相关一切费用。有关进厂焚烧事宜由中标单位自行协调解决。

      二、公开征求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4日止。

      三、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参与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内,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电话反馈对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意见建议提交途径如下:

      1.邮寄至汕头市中山路213号住建大厦5楼(邮编:515041),收件人: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综合科。

      2.联系电话:0754-88982563。

      3.电子邮箱:stshwj@163.com。

      特此公告

      

    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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