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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基层单位查处违法建设的需要,增加执法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城管局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汕府办〔2022〕39号)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tcgzfjdk@163.com
2.邮寄信件:汕头市中山路213号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电话传真:88570536;
4.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7月27日到8月4日。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2014)第九十六条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et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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