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张道余、张渡汉、刘云旺、蔡梅: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一编制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二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5%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虽然市住建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改正的客观条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还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办案单位在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拟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应予更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向当事人送达。
经查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刘云旺、蔡梅仍为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人员。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的地址邮寄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的决定》以及重新作出的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称《决定》及《告知书》),6月11日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余拒收。6月12日张渡汉到本机关表示拒签《决定》及《告知书》,6月13日本机关向张渡汉邮寄《决定》及《告知书》,6月20日张渡汉拒收。
本机关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的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二科(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南附楼703室)领取《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的决定》。
特此公告。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