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张道余、张渡汉、刘云旺、蔡梅: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一编制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二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超过规定的5%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认为,虽然市住建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改正的客观条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还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办案单位在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未告知拟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应予更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向当事人送达。
经查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刘云旺、蔡梅仍为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人员。2025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确认的地址邮寄了《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9号)的决定》以及重新作出的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称《决定》及《告知书》),6月11日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余拒收。6月12日张渡汉到本机关表示拒签《决定》及《告知书》,6月13日本机关向张渡汉邮寄《决定》及《告知书》,6月20日张渡汉拒收。
本机关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二科(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南附楼703室)领取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特此公告。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汕(市)城执罚告字〔2025〕第03012号
当事人一:广州市见智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7172747U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A1430房
当事人二:张道余
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1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科苑新村******
当事人三:张渡汉
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3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紫茵庄西区******
当事人四:刘云旺
身份证号码:4329271969******6
住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城东南路居委会******
当事人五:蔡梅
身份证号码:6101031966******1
住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紫芥园1号楼******
2024年市审计局在汕头市“百千万工程”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存在造价机构、施工单位预结算编制和审核材料价格把关不严造成多计造价的问题,遂将该审计事项移送市住建局处理。市住建局经核查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查处。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一涉嫌违规编制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二期预算造价文件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一是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二期预算编制单位,2022年3月19日当事人一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项目服务机构,2022年3月11日与建设单位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订了项目一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咨询服务费112470.41元;2023年1月28日与金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签订了项目二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服务费105113.46元。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一编制了项目一期预算书,预算工程造价62049640.78元;2023年2月当事人一编制了项目二期预算书,预算工程造价47715890.46元。项目负责人张渡汉,预算造价文件编制人刘云旺,注册证号B11054400010736,复核人蔡梅,注册证号A14214400009154。2022年11月25日项目一期结算定案,2023年12月22日项目二期结算定案。
据市审计局审计调查,发现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存在造价机构、施工单位预结算编制和审核材料价格把关不严造成多计造价的问题。项目一期、二期60W LED路灯灯源预算编制不含税材料单价分别为780元、746.20元,财审预算审核与结算审核价同为746.20元、692.90元,对应的挂壁灯架审核单价为300元、290元,合计整套不含税材料单价为1046.20元、982.90元。经比对专业造价网和金平区其他经审核工程项目,预算价格明显偏高,整套(不含税)单价较专业造价网查询的单价超过一倍。2024年11月21日市审计局将发现问题移送市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受市住建局委派,汕头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定额站)负责项目预算造价文件核查工作,于2024年12月13日约谈了当事人一汕头分公司负责人张渡汉,《约谈记录表》中张渡汉辩称有对路灯价格进行询价,也承认预算的路灯价格比市场价偏高,二期直接参考了一期的价格,没有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询价规则(试行)》要求进行询价等事实。市定额站还委托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60W LED挂壁式路灯(含灯架)的市场价格摸查工作,将路灯设计图纸发送13家厂家进行询价。经多源采集、多维论证,市定额站得出该规格路灯(含灯架)的相对合理不含税单价区间为270-413元/套,进口品牌德国欧司朗不含税单价区间为464.60元/套。为规避有失公允,市定额站在核算当事人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时,依最高价464.60元/套进行套价计算。市定额站核查后认为,当事人一在2022年3月编制项目一期预算时缺乏定价依据,未依据市场询价“货比三家”原则,致使工程预算编制价格偏高。当事人一编制的项目一期预算总投资62049640.78元,市定额站经套价计算后为56677417.75元,质量偏差额537.22万元,质量偏差率为8.66%;当事人一在2023年2月编制项目二期预算时未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粤标定函〔2022〕164号)要求实施询价,缺乏询价过程资料及询价报告,定价依据不足。当事人一编制的项目二期预算总投资为55691457.12元,市定额站经套价计算后为47715890.46元,质量偏差额797.56万元,质量偏差率为14.32%。2025年1月22日市定额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当事人一邮寄《关于确认质量偏差率的通知书》(汕标定函〔2025〕5号),要求当事人一对上述质量偏差率进行确认,当事人一拒收。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一的受委托人张渡汉前来本机关协助调查,提出申辩意见:一、其预算编制的主材价格,通过项目三家建材供应商提供详细报价,再对比同期询价平台价格确定;二、市定额站于2025年01月22日向当事人一邮箱发送的《关于确认质量偏差率的通知》(汕标定函〔2025〕5号)的《项目核查结果确认表》中,“60W挂壁灯具”取413.23元/套(不含税),本次调查中又取464.6元/套(不含税),前后不一致;三、财政核减率与质量偏差率存在本质区别。财政核减率是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中基于政策调整、资金统筹、市场波动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的结果,其核减范围可能涵盖预算编制外的客观条件变化。而质量偏差率应聚焦于预算编制过程中是否存在错算、违规套价等主观失误。两者在核算口径、影响因素及责任归属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宜直接等同或替代;四、一期造价文件中还有预备费费率取费差异、主材价格认定差异等客观因素,二期造价文件中则有审核标准差异客观因素,均非当事人一原因造成的核减。
经函询市住建局,2025年4月16日市住建局对当事人一的四点申辩理由分别答复如下:一、经研判,一期《报告书》附件包含3份询价资料,1份为深圳市星河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另外2份均来自中山市屹安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首先,这已不满足询价需“货比三家”的基本要求;其次,其中仅有1份报价单的路灯参数满足项目要求;另外1份报价单的路灯参数与项目要求不一致,不具备参考价值;另外1份报价单没有报价日期,属于无效报价。而二期《报告书》所附询价资料与一期完全一致,这表明当事人一在项目一、二期间隔近一年的情况下,未充分了解市场实际情况,简单沿用项目一期价格。定额站于2024年12月13日约谈当事人一汕头分公司(现已注销)负责人当事人三,并于2025年1月9日发出咨询函,两度要求当事人一对取价依据进行充分说明。当事人一于2025年1月14日提交取价说明,在原有询价资料基础上补充提供了2份报价单,均由中山市佰技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其中1份路灯参数与项目要求不一致,另外1份未体现报价日期,均为无效询价;二、当事人一所反馈的两份“项目核查结果确认表”计算取价不一致的问题,两个价格均为市定额站委托第三方公司经多源采集、多维论证得出的相对合理价格,其区别仅在于60W LED 挂壁式路灯(含灯架)中的组成元件灯珠是否采用进口品牌。413.23元/套为采用国产品牌灯珠路灯的相对合理不含税单价区间中的最高价,464.60元/套为采用进口品牌灯珠路灯的相对合理不含税单价区间中的最高价。进一步调研采用进口品牌灯珠路灯价格进行质量偏差率的核查,主要是因为市定额站在研究企业询价资料时,发现存在部分报价单有体现如德国欧司朗等进口品牌灯珠,导致报价偏高。为规避该情形衍生出有失公允的状况,市定额站决定依据采用进口品牌灯珠的路灯价格进行套价计算;三、早在2018年市定额站开展质量偏差率核查工作时,为避免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特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函咨询,得到回复:“偏差率是指成果文件中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编制造价的比率。”市定额站一直以来依据上述回复进行核查工作,不存在当事人一所提出的将质量偏差率简单认定为财政核减率的情况;四、此次核查工作重点为汕头市审计局来函所提出的60W LED 挂壁式路灯(含灯架)价格,市定额站仅对该型号路灯因价格脱离市场实际原因计算其质量偏差率。鉴于因价格因素所导致的质量偏差率达8.66%、14.32%,已违规,其它工程内容暂不列入。因此,当事人一所提出的项目一、二期的核减原因并不在此次核查工作范围内。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一确认的地址邮寄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通知当事人二、三、四、五前来接受调查。4月17日当事人一拒收。
2025年4月28日市住建局向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已结算完毕,经市定额站分析研判,认为当事人一的违法行为已不具备改正的客观条件。
以上事实有市住建局线索移交函(汕住建市函〔2025〕13号),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汕审移〔2024〕54号),市定额站《关于汕头市审计局移送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存在多计价问题审计事项核查结果的情况汇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询问笔录》,当事人一《对<关于确认质量偏差率的通知>的复函》,市住建局、金平区城管局关于案件调查的复函、邮寄文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根据市定额站的最终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证据,当事人一在编制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二期工程造价预算书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为8.66%、14.32%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的规定。
由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于2021年9月29日进行修订,修订后部分条款顺序发生变化,本案处罚依据的第二十八条为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为原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为原第四十三条,但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尚未跟进修正的情况下,基于法规条款内容不变,本机关采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为裁量依据。
当事人一编制的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达8.66%的行为,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501.42.1项、第B501.43.2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定当事人一该违法行为为“从轻”档次,相应裁定当事人二、三、四、五的违法行为为“从轻”档次。
当事人一编制的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二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达14.32%的行为,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501.42.1项、第B501.43.2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定当事人一该违法行为为“一般”档次,相应裁定当事人二、三、四、五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档次。
由于涉案项目一、二期均已完成结算定案,市住建部门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已不具备改正的客观条件,本机关不再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一在项目一期取得的咨询服务费112470.41元,在项目二期取得的咨询服务费105113.46元,合计217583.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应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一编制的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一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达8.66%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501.42.1项、第B501.43.2项,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万贰仟肆佰柒拾元肆角壹分(¥112470.41),并处罚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57320),对其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二、直接责任人当事人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当事人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当事人五各处罚款叁仟壹佰肆拾陆元肆角(¥3146.4)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编制的金平区乡村振兴农村电网路灯建设项目二期预算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达14.32%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并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501.42.1项、第B501.43.2项,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万零伍仟壹佰壹拾叁元肆角陆分(¥105113.46),并处罚款捌万壹仟陆佰元整(¥81600),对其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二、直接责任人当事人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当事人四、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当事人五各处罚款肆仟叁佰贰拾叁元贰角(¥4323.2)的行政处罚。
以上拟没收违法所得合计贰拾壹万柒仟伍佰捌拾叁元捌角柒分(¥217583.87);当事人一拟罚款金额合计壹拾叁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138920),当事人二、三、四、五拟罚款金额合计分别为柒仟肆佰陆拾玖元陆角(¥746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南附楼703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
本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1年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
第B501.42.1项 预算偏差率高于5%低于10%的,为从轻档次,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预算偏差率高于10%低于15%的,为一般档次,对责任单位处以6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2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第B501.43.2项 预算偏差率高于5%低于10%”的,为从轻档次,(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预算偏差率高于10%低于15%”的,为一般档次,(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以32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