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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依法终止的”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注销。因汕头市带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已完成注销登记,经申请人申请,我局决定依法注销汕头市带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件。(具体详见附件)
从即日起,上述被注销的证件和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被注销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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