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月26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2019年12月31日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修正。《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维护广告设施、招牌设置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良好有序管理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根据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文件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相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开展清理工作,经清理,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新情况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的新要求,拟向市政府提请废止《规定》,废止理由如下: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6月28日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已基本涵盖了《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且《条例》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形势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进行了新的规定,自《条例》发布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水平。无论是效力层级,还是具体内容,《规定》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8月5日至8月19日止
二、联系人:谢福东
三、联系电话:88525598
四、电子邮箱:stcgfzk@163.com
五、通信地址: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213号建委大楼806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就《规定》废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