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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24-03-21 16:51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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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健全完善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机制,推进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美化城市夜间景观,按照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汕市常〔2022〕29号)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及电费补贴工作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请社会公众就《征求意见稿》中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补贴标准、检查考核及等次评定等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4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或提交:

      1.邮寄至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南附楼304室(邮编:515041)

      2.传真:0754-88522311

      3.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stcgsr@163.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1日



    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推进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使用自有电源的景观照明设施,且已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并审核,牵头组织对申请补贴的业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汕头市财政局将景观照明补贴电费列入年度预算。

      汕头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以下简称市城照中心)负责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拨付工作,参与对申请补贴的业主单位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景观照明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项目电费补贴资格:

      (一)业主单位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

      (二)申报材料经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待材料补正后再行受理;

      (三)相关文字说明、图纸、证书等材料内容准确真实,所申报的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相符,并经专业人员现场核验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

      (四)经审查合格的景观照明项目,由市城管局向业主单位发放《汕头市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确认表》;

      (五)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时长自《汕头市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确认表》所明确的启用日期开始计算。

      第五条  申请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资格时应该提交下列资料:

      (一)景观照明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二)景观照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验收报告等);

      (三)照明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四)由建设方确认的景观照明设施功率汇总(清单);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按下列标准进行补贴:

      (一)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

      (二)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

      (三)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各个申报项目中包含的类似内容应给予剔除;

      (四)各个项目每天补贴时长不大于4个小时,每年补贴总时长按实际亮灯时长计算。

      第七条  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享受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服从管理调度: 每周五、周六、周日亮灯,每年4月—9月启闭时间为晚上7:00—11:00,其余月份为晚上6:30—10:30;遇重要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期需调整的,由市城管局另行通知。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其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完好率和亮灯率。

      第九条  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按年度申领,已获得补贴资格的业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资料交由市城管局审核:

      (一)业主自建城市景观照明项目电费补贴申报表;

      (二)电费发票等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证明;

      (三)业主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逾期未报送有关资料的业主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领电费补贴,市城管局不予补办电费补贴手续。

      第十条  为提高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对申请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每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发放的审核依据。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

      在规定亮灯时间内,由市城管局、市城照中心组成队伍,每月不定期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记录形成考核表。考核表及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城管局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景观照明设施存在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扣分处理:

      (一)在规定的亮灯时间内未按要求开启灯饰的;

      (二)灯光或图案等显示不全,整体亮灯率不达标的;

      (三)存在景观灯饰出现闪烁、老化、残缺、损坏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存在漏电、脱落等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五)未及时按管理部门要求采取修复、更换、拆除等整改措施的。

      第十三条  结合每月检查考核情况,每年度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单位开展一次等次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别给予应补电费的100%、80%、60%的补贴,不合格等次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按以下评分标准评定四个等次:

      优秀: 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95%,年累计不亮灯天数≤1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设施全年运行安全;

      良好: 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 亮灯率≥90%,年累计不亮灯天数(非重要活动)≤3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设施全年运行安全;

      合格: 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亮灯率≥80%,年累计不亮灯天数(非重要活动)≤5次,重要活动准时亮灯,设施全年运行安全;

      不合格: 不按规定时间准时亮灯或经多次督促后仍不亮灯,亮灯率<80%,半年累计不亮灯天数(非重要活动)>5次,重要活动没有按规定时间亮灯,设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出现一种或以上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五条  根据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情况、电费发票证明及综合考核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景观照明年电费补贴数额:

      年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数额=景观照明设施总负荷×年规定亮灯时长×电费单价(根据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确定)x补贴标准x亮灯考核等次补贴比例。

      第十六条  每年度对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数额并发放。

      第十七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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