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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汕(市)城执催字〔2024〕第03001号
  • 2024-02-29 15:43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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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名称:汕头市金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92792689L      

      住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金讯大厦四楼402

      法定代表人:陈翼

      因你司在销售保科·悦府1幢416号房中存在以其他形式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2015版)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司作出汕(市)城执罚字〔2022〕第0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2年10月26日送达你司,要求你司于2022年11月16日前将罚款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一角四分(¥5647.14)缴至本市指定银行,而你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2023年5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司送达了汕(市)城执催字〔2023〕第0300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你司在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司加处罚款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一角四分(¥5647.14),罚款与加处罚款金额合计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二角八分(¥11294.28)。对此,你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司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汕(市)城执罚字〔2022〕第03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18日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9月2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你司诉讼请求的(2023)粤0511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后你司上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23)粤05行终113号终审判决。

      根据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5行终113号行政判决,现向你司再次催告如下:

      1.请你司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罚款及加收罚款合计一万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二角八分(¥11294.28)的义务。如你司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少凡

      联系电话:0754-88570524

      单位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住建大楼南附楼7楼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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