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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龙湖区外砂、龙华、新溪、新海街道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公告(汕城管公告〔2023〕1号)
  • 2023-12-29 18:1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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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市中心城区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原外砂新溪片区(外砂、龙华、新溪、新海街道)在2003年划入龙湖区后一直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目前以上四个街道的自来水供水管网改造已完成,按照《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批示精神,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龙湖区外砂、龙华、新溪、新海街道辖区范围的用水对象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按《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发改〔2019〕306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按自来水用水量计,居民类用户1.20元/吨;非居民类用户2.00元/吨。

      二、征收方式: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按一票制做法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征收污水处理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以上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2024年2月(或3月)在向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缴纳水费时需同步缴纳1-2月的污水处理费,以后每个水费缴纳周期按照目前自来水费缴费方式同步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补助规定:经民政、人社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在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由民政和人社部门给予生活补助,每户每月按18元的金额进行补贴。

      四、拒缴处罚: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应处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缴费政策咨询、投诉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

      受理电话:0754-88820316

      受理地址:汕头市泰山路9号

      特此公告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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