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运输企业,在监管力度上手段较单一,执法机关单靠罚款的执法措施,一方面容易陷入以罚代管,另一方面在法律震摄力上也有所欠缺。结合监管工作的实际,当前急需更强而有力的手段,切实增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主动遵法、守法的意识,从而实现源头管控,维持我市良好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对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非法处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意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六项认定标准,一方面避免执法人员随意扩大认定范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让法律条文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作用,让违法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具体包括六种类型的行为,分别是:

五、由谁来认定并移送公安机关?
答: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本《意见》,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出具认定书,与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六、《意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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