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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城市行道树需共同爱护,损坏行道树或受法律惩处
  • 2021-01-14 14:2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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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徜徉在城区,汕头如花园般的城市美景总让人无限惬意,尤其是那一棵棵整齐繁茂的绿化树,更为这座海滨城市增添了勃勃生机。不过,绿树虽好,也需要规范的管理和精心的养护。市城绿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对行道树折枝或乱悬挂标语等现象进行处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市城绿中心工作人员对行道树折枝或乱悬挂标语等现象进行处理,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行道树的作用

      一、减少噪音的传播

      噪音经过行道树的时候会在行道树的树叶之间不断反射,在这个过程中声音就会不断减弱。

      二、净化空气

      行道树能吸滞漂浮在空气中的烟尘和粉尘,能吸收有害气体,还能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

      三、美化城市

      道路两旁的行道树树形挺拔、风姿绰约,可以绿化、美化环境,软化水泥建物的生硬感觉,为都市增添美丽的景色。

      行道树和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

      行道树是街道绿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美化市容市貌,丰富城市街景和改善街道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人还能起到消除视觉疲劳,遮荫等的效果。在近期新修订的《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中,对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属市级管理的,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区(县)级管理的,向所在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事项作出调整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得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水务、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告知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实施。

      经依法批准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实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等影响城市绿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必须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因生产、建设、交通事故造成树木、绿地及其绿化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城市绿地、城市树木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保护,不得损坏。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内衣悬挂在公共场所极不雅观

      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损坏树木花草;

      (二)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钉拴、捆绑物品和悬挂、倚靠重物;

      (四)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绿地内违法停放车辆;

      (六)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

      (七)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

      (八)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九)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修剪树木,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损坏行道树或受法律惩处

      △对乱悬挂标语的现象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法规中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五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二)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以上二十厘米以下乔木的,按照每株二千元至六千元处以罚款;

      (三)迁移或者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乔木的,按照每株六千元至一万元处以罚款;

      (四)迁移或者砍伐灌木的,按照每丛一百元至六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损坏草坪的,按照每平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损坏混栽花坛和花草的,按照每平方米三百元处以罚款;损坏单排绿篱的,按照每米三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有其他损坏树木花草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占用或者损毁、破坏的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或者破坏实际价值的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按照树木价值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迁移、砍伐或者买卖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古树名木价值的五倍处以罚款。

      为此,市城管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共同爱护城市的树木,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有发现有行道树倒伏、倾斜等的问题,可拿起手机下载“市民通APP”,向市城管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将会及时进行处置。

    【相关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

      来源/局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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