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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看到,一名男子驾驶号牌为粤D·ST9××的车辆在西堤海滨路口不慎撞倒人行道的止车柱之后,直接驾车离开。接报之后,交警部门依法传唤驾驶人沈某到场接受调查。沈某表示,他是不经意撞到步道止车柱的,当时没有下车查看情况便开车离开。随后,市城管局执法中队责令当事人沈某对损坏止车柱进行修复赔偿。
【问题①】个人因意外或不慎破坏市政设施是否需要处罚?
【释法】按照《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意外事故造成市政设施破坏的,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果市民发现市政设施受到损坏,可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反映。因此,沈某的行为无需受到处罚,但必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问题②】若是建设施工单位破坏市政设施,该怎么处理?
【释法】根据《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政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此,市城管部门也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共同爱护城市的市政设施。当发现市政设施受到破坏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一起来当市政设施的“守护者”。
【相关条例:《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来源/局法制科、汕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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