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上的井盖随处可见,它看似普通、不起眼,如若不特意关注,很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井盖虽小,却事关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年来,我市发生过不少因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员伤亡案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井盖虽小,偷了就是大事!为了他人的安全和自己的自由,千万不要打窨井盖的主意!

【案例在线】
今年2月至3月,67岁的安徽宿州人付某强先后5次在市区金墩园盗窃社区公共道路铺设的沟井盖共25个。在民警的不懈追查下,今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浮西社区一出租屋将付某强抓获,现场缴获沟井盖25个。
金东派出所民警刘南云说:“他选择凌晨作案,踩一辆人力三轮车,携带铁钩子,盗窃以后把沟井盖搬上三轮车,然后拉到出租屋里面存放。”

经法院查明,本案被盗窃沟井盖的场所属无人看管的开放式小区,车辆行人可自由通行。依据金平区金东街道金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付某强的供述等,法院认为,被盗窃沟井盖系安装于沿街商铺众多且靠近住宅区楼梯出入口、人员密集往来的社区, 属于《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因此,被告人盗窃该场所沟井盖的行为,足以对社区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某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被告人付某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
【何为窨井盖】
城市建设中会有好多地下管道,比如下水道、地下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管道、通讯管道、国防管道等,这些管道每隔一段要有一个通向地面的出口,由管道到地面的这一段称为窨井,窨井口通常与地面平齐,因此需要一个盖子,用来盖窨井的盖子,叫窨井盖。

【法律链接】
小小井盖看似微乎其微,但在保护行人与车辆安全上,却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保护作用,小井盖,碰不得!依据相关法律条例,盗窃窨井盖现已涉嫌犯罪,触及法律底线更是动不得!

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
一、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 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 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八、 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 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接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广大市民朋友如果在生活中有遇到井盖失踪的情况,可通过“城管随手拍”小程序,将相关情况提交到“随手拍”栏目中,我们将会马上落实处理问题,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小井盖却关乎大民生。窨井盖虽然属城市公共设施的“细枝末节”,却关系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市城管局再次提醒大家,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去触犯法律底线。让我们一起守护城市“脚底下的安全”,为大家的平安出行贡献一份力。
来源:局法制科【案例来源:今日视线】
图源:今日视线、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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